枣庄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枣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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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11    发布部门: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中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要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学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检查督促各中层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协调学校保密委员会,做好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研究决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制定完善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各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各中层单位须指定一名政治可靠、熟悉业务、认真负责的干部担任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联络员,负责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沟通。

学校各中层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配合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学校信息公开的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符合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澄清机制。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或对信息来源与内容有疑问的,可通过各种方式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系。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处理,并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或者予以澄清,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便于公众知晓并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学校信息公开网、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学校电视台、校报、手机信息平台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三)学校文件、简报、年鉴、会议纪要等;

(四)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协调保密委员会审查后,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已明确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许可,申请人不得对外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对外透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已经移交档案部门的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按上级相关规定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校内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10月31日前向教育厅报送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事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须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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