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章程-枣庄学院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受理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民生南路枣庄学院明理楼514室
电话:0632-3786709
邮编:277000
邮箱:zzxyjyk@163.com

信息公开监督

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民生南路枣庄学院明理楼513室
电话:0632-3786712
邮编:277000
邮箱:zzxydck@163.com

枣庄学院章程

时间:2021-10-31    发布部门:办公室

枣庄学院章程

 

(2015年11月9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生效。根据2021年3月3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的《枣庄学院章程修正案》修正)

 

序  言

 

枣庄学院是山东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为1971年建立的枣庄市教师进修学校,1984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枣庄师范专科学校,1999年枣庄广播电视大学、枣庄教育学院并入,2012年枣庄师范学校(前身为1908年创建的实业中学)并入我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枣庄学院,实行省市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山东、扎根中国大地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秉承“兼爱、尚贤、博物、戴行”的校训,崇尚“厚德、明道、敬慎、固本”的校风,坚定不移走转型发展、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之路,着力培养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国内一流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联合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枣庄学院,英文译名为Zaozhuang University,英文缩略词为“UZZ”。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1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http://www.uzz.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名称等,须经举办者提出,报教育部审批。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枣庄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崇尚学术,注重实践,致力创新,追求卓越。

第七条 学校以“就业有岗位,创业有能力,深造有基础,发展有潜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时举办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努力办好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九条 学校对接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打造产业服务类、教师教育类、文化创意类学科专业集群,构建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特色发展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农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向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授予名誉职称、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枣庄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十三条 学校在举办者的支持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接受和配合举办者对学校行使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以及纠正违反本章程行为等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依法保障,经费拨款标准由举办者制定。

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干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办学环境和办学基本条件等由举办者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依法治校;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为山东省特别是枣庄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三)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培养标准;

(四)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修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学业、学位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道德上的评价;

(五)公平获得在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六)公平获得创业、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依据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和文体活动;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和处理学生安全事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引导学生养成健全人格。

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倡导和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协议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

(二)按工作职责和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相应的薪酬;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机会和工作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按照相应的程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依法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学校对教职工的聘用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完善优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五条 来校讲学、访学、挂职锻炼以及进修的相关人员,在校期间,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枣庄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按照相关规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学校党委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议事范围、决策程序等。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枣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省监委驻枣庄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省监委对监察专员的授权,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权限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依据分工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和教辅机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当进行内设机构调整。

内设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公布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办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学校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协调和处理学校综合性管理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产生、组成,并依据其章程和议事规则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建设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与委托,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以在学院(教学部)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术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

10.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指导

1.评选校内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对学校重大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鉴定和推荐;

5.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学术水平评价;

6.指导全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7.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8.指导各学院(教学部)教授委员会或者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9.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10.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境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等重大项目合作;

5.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6.受学校或相关部门委托,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7.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风维护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章程组成并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须有2/3以上大会代表出席,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选举和表决须经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依法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和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并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依法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妇女委员会代表学校女教职工、女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渠道。

学生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组成并开展工作。

学校依法建立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组织。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听取、审议并通过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校、院学生会委员会;

(四)听取并讨论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并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教学部),并根据需要进行增设、变更、撤并等。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是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教学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教学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二级学院(教学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授权,制定二级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四)根据需要设置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内部学术、管理机构;

(五)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活动;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履行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教学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讨论决定涉及二级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行政事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根据相关规定全面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是二级学院(教学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行使二级学院(教学部)的行政事务管理权。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同时,吸纳部分教授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

第六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二级学院(教学部)可以探索设立教授委员会。

二级学院(教学部)教授委员会依其章程产生、组成及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校属科研机构。校属科研机构可独立设置,也可挂靠在相关教学、教辅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发展,自主管理。

校属科研机构实行所长(院长、主任)负责制,由校长聘任。学校对校属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视其科研完成情况和发展前景,对其进行奖励和重点发展,并决定其保留、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以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为辅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经济管理责任制。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总会计师)、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组织年度预算,监管经费支出,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以及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真实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对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分管校领导或总会计师按决议审批;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讨论决定,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经费支出进行会签。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所得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决定进行二次分配,学校和二级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政府划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确保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服务体系,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现代化技术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适应和满足学校办学活动的需求,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完善基础设施及校园景观建设,创建基础设施完备、配套功能齐全、文化特色鲜明、人文气息浓厚、环境优美的文明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组成,履行对学校办学的指导、咨询和监督职能。理事会依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拓宽服务社会渠道,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服务。

第七十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地方支柱产业集团等组建教育科研服务平台,开展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协同创新,深化产学研教融合。

第七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开展国际国内学术、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内外优质教育资源。

第八十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依法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学校依法对校办产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枣庄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产生、组成、运行并开展相关活动。

学校校友包括枣庄学院各个时期在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及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学校相关义务的社会人士。

第八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终身培训和其他服务。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荣誉,弘扬枣庄学院的优良传统,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依章程运行和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章  学校文化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文化标识包括校名、校训、校风、校名标准字形、校徽、校旗、校歌,是学校的象征和标志,须按规定制作和使用,学校对其拥有知识产权。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文化标识及学校声誉。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名以王学仲题写的行书“枣庄学院”为校名标准字形(见图一)。

 

 

 

(图一)枣庄学院中文标准字样

第八十六条 学校徽志为圆形,整体由一种图案和三组文字组成。其内外两个圆构成圆环和圆心。圆心由篆体变形字“枣”和建校时间“1971”组成。圆环上半弧是王学仲题写的“枣庄学院”中文校名,下半弧有ZAOZHUANG UNIVERSITY英文校名(见图二)。

 

 

 

 

(图二)枣庄学院校徽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印有王学仲题写的“枣庄学院”。教师佩戴徽章为白底金色图案,学生佩戴徽章为白底红色图案。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金色校徽和金色“枣庄学院”校名标准字形。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7日。

 

第十章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建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本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照本章程第九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

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且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授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没有了

下一条:没有了

关闭